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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2 14:04:14 | 本章来源:青岛人民政府 | 浏览人数:1518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鼓励投资兴建及开放共享停车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市南区鼓励投资兴建及开放共享停车设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市南区鼓励投资兴建及开放共享停车设施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改善城区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市南区实际,对在市南区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共享停车资源、开发运营智慧停车平台的单位给予扶持,形成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单位共建共享、停车资源高效整合、停车体验智能便捷的良好格局,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概念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二)停车场(库)型式包括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平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等。
二、扶持范围
(一)在市南区辖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增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单位。社会力量是指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
(二)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将市南区辖区范围内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共享的社会单位及个人。社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商超、写字楼、居住区等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
(三)开发、运营智慧停车平台项目并在市南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或机构)。
(四)停车场(库)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需按照《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完成停车场(库)的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补助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给予建安成本或运营费补助。
(一)对新建、增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依据《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中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扶持标准,衔接、配套执行,即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补助。
(二)依据规划条件和青岛市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对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按公共停车场(库)进行运营管理的超配建部分,参照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补助标准执行,建安成本按对外开放车位占总车位比例进行核算。
(三)对利用已征迁土地、闲置地块挖潜建设临时停车场,给予每个车位最高10元/月的运营费补助,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给予每个车位最高20元/月的运营费补助。
(四)停车场(库)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需签订承诺书,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或随意中止停车服务。
(五)停车场(库)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需将自有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接入青岛市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及其他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互联网停车信息服务平台。
(六)对缓解市南区停车难问题发挥突出作用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四、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共享补贴
(一)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将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对外开放共享,但须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业主(大会)或产权人授权文件。
(二)社会单位及个人将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库)通过签订停车共享协议,以包月、包季或包年等收费方式对外提供一定数量车位的,结合管理设备升级维护成本、新增人员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最高1000元/年/车位的补贴。
(三)停车场(库)开放共享前须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将基本信息、车位运行、停车收费等情况实时接入青岛市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及其他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互联网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并同步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四)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及家庭或本居住区业主及家庭开放的车位不计入补贴范围。
五、智慧停车平台项目扶持
(一)对开发、运营智慧停车平台项目的企业(单位或机构),结合平台接入及实时发布的市南区停车泊位数量、注册用户数、用户活跃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用于平台的宣传、推广和运营等。
(二)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项目不计入扶持范围。
六、配套保障措施
(一)停车场周边环境整治。区城管部门对新建停车场、开放共享停车场等周边道路环境进行整修优化。
(二)设立停车共享标识。区城管部门会同区交警部门,为对外开放共享停车场统一设立标识,公示其开放时间、开放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相关停放管理规定等,确保停车共享有序进行。
七、资金来源及组织实施
(一)项目扶持和配套管理所需资金由区城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资金执行。
(二)停车场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停车场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四)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城建、房管、人防、交警、环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属地街道,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共享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题。
(五)对拟纳入本办法支持的社会单位及个人对外开放共享停车项目,由区城管部门整体统筹、综合协调,属地街道各负其责、联动监管。
(六)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程序及配套保障的执行办法,由区城管部门另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八、其他
(一)本办法所列各项政策与本区其他经济发展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在本办法执行中,青岛市就鼓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定实施相关的扶持政策,本办法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执行,配套资金全额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配套金额高于本办法的全额配齐;配套金额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