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2 14:27:51 | 本章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浏览人数:5516人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科学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
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具体包含以下项目类别:
(一)按照建设用地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结合建筑物建设的配建停车设施。
(二)配建停车设施在满足配建指标基础上超额增建的停车泊位。
(三)按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选址,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包括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停车设施,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按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选址,结合配建停车设施增建的公共停车泊位。
(五)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六)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设施。包括采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新建、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扩建等方式增建的停车设施。
(七)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建筑腾退空间等建设的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包括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坡停车设施等临时停车设施设备。
(八)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造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停车设施。
三、工作目标
(一)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泊位。优化完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适度提高部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建停车泊位,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
(二)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供给。加强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动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内部及周边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对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
(三)鼓励规范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采取自下而上、业主自治的方式,鼓励和规范停车困难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因地制宜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供给,规范交通秩序,畅通消防通道。
(四)加强换乘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结合公共交通资源推进换乘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城市交通出行方式之间的转换衔接水平。合理确定换乘停车设施收费价格,设置换乘停车设施标识,引导和鼓励市民驻车换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1.规划的独立占地大型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泊位数大于或等于300个),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数的前提下,可兼容配套商业设施,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2.高效利用城市资源,推广新型停车方式和技术。优化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支持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
3.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新建、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扩建等。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性质前提下,经向利害关系人公示无异议后,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支持办理规划手续。
4.根据区域停车泊位紧缺程度,可适度提高部分新建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纳入规划、建设条件,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完善土地政策
1.由市、区级财政或市、区全资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出让金按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价的20%收取。
2.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3.社会资本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下投资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出让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70%确定;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鼓励规范小型立体停车设施。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席会议评审制,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由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可行性方案,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辖区建设部门,由区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交通、环保、消防、质监、房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并向利害关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建设,建成后办理临时停车资源登记管理。
1.确保实施主体合法性。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
2.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层数大于或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开展可行性方案评审和确认。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权益,满足日照、环保、绿化、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所在区建设部门牵头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评审,并在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实施临时停车资源登记管理。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建成后,所在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质监部门出具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书及区建设部门确认情况,办理临时停车资源登记。
(四)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1.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配建停车泊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要求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2.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根据相关标准对充电设施设置进行审核,建设部门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工程验收范畴。
(五)实施财政资金奖补
1.奖补适用范围。本意见的财政资金奖补适用范围是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其余各区自行制定资金奖补政策。
2.奖补的必要条件。新建、改扩建的停车设施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改扩建的停车设施均应安装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按规定配建洗车设施。
3.奖补标准。市、区奖补标准按照《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4.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其中市级奖补资金由市建委负责审核并纳入市级公建配套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按资金计划拨付至区财政。区财政在市级补助下达后将区级奖补资金和市级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全额直接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严禁挪用。
(六)创新投融资模式。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通过停车设施产权、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提供金融支持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
(七)明晰停车设施权属登记
1.公共停车设施(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泊位)可依法进行权属登记。产权人可将其整体转让或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部分抵押。配套商业设施部分应与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或抵押,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2.仅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地下停车设施,地面功能性建筑物不参与产权面积计算。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可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4.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小型立体停车设施,按设施设备安装管理,属临时停车资源,不涉及权属登记办理。
(八)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根据交通资源状况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合理确定停车收费价格,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
1.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除外)。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除外)。
3.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实行优惠收费。
4.住宅小区自有用地建设的小型立体停车设施,由土地使用权人与投资建设单位提前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九)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与停车设施建设同步推进智能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市停车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管理平台,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停车便利性,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十)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推动共享停车,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建筑等错时共享停车泊位,支持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十一)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依法加强违法停车治理,完善路内停车管理,逐步减少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释放道路资源。同步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逐步取消其周围500米范围内路内停车泊位。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十二)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度。引导居民规范有序停车,维护居住区停车秩序。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职责
1.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市交委是本市停车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的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设全市智能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城市停车资源,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研究推动既有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
3.市建委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日常监督管理,承担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制定、综合协调、督促考核、资金奖补等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政府投资停车设施的立项、招投标等审批手续,完善停车设施收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停车设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5.市规划局负责将审批后的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的公共停车点位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区域特点科学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标准。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行为。
6.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
7.市财政局负责停车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
8.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依法加强违法停车治理,合理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积极引导车辆停放到公共停车设施内。
9.市经信委负责牵头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10.市城管委负责安装设置停车诱导设施,依法办理停车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手续。
1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2.金融、环保、教育、工商、房管、质监、林业园林、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宣传引导。围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水平,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主题,加强停车建设管理宣传,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车、绿色出行,营造良好交通秩序。
六、公布施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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