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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31 15:52:30 | 本章来源:济南市城乡建设委 | 浏览人数:4795人为促进我市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要求和市人大关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分类及投资、建设模式
(一)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分类。为利于建设管理,将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划分为住宅区机械停车库、简易式机械停车库、全地下式机械停车库、混合式机械停车库等类型。
1、住宅区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利用住宅区范围内的自有用地、空闲用地等,建设安装的地上机械式、地下机械式和半地下机械式等停车设施的统称。
2、简易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在平面上建设安装的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停车设施的统称。
3、全地下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利用地下空间使用权独立建设的机械停车库项目。
4、混合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同一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建设又有机械停车设施安装类的项目。
(二)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投资模式。主要分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社会资金投资和PPP模式三种模式。
(三)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模式。主要分为机械设备安装和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两种模式。
二、相关政策
(一)简化程序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经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1、机械式停车库项目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实行年度项目汇总备案制。
2、简化土地划拨、出让手续,可边施工建设边完善相关手续。
3、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交通出行特征、路网承载能力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4、建立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招投标生产厂家库,机械停车设施从招投标生产厂家库中选取。
5、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施工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实行集中联审。
6、经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免予办理施工许可的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土建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
7、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经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经济优惠
1、利用依法取得的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划拨土地的,维持原有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的外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3、允许有条件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配建不高于30%的管理用房或商业面积。
4、全地下机械式停车库,可不结建地下人防工程,免缴地下人防易地建设费。
5、鼓励社会资金与现物业权利人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建设机械式车库,可按照合同约定出租或销售停车位。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采取土地租赁或土地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投资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协议约定建设立项主体。
2、利用住宅小区范围内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投资方可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建设立项主体。
3、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公共绿地等,采取PPP模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投资方可与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议约定建设立项主体。
4、政府和由国有企业代表政府出资建设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投资建设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
5、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用地,参照社会停车场(或交通场站)用地进行土地评估。
6、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7、全地下机械式停车库项目设计方案,按照公共停车场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联审环节不再进行审核人防规范。
8、鼓励利用居住区建筑间零散场地、 不规则闲置空地、 建筑后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分散灵活地补建机械式停车库。
9、在居住区内部建设的,服务于居住区停车需求的机械式停车库,无需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10、鼓励社会资金与现物业权利人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建设机械式停车库。
11、住宅区机械式停车库的建设规模主要考虑居住户数、停车位缺口等因素确定。
12、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须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征得业主(特别是关联密切的业主)的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13、通过土地租赁或入股合作方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库,土地租金、入股金额应依法确定,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以保障投资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共同利益。
14、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停车当量数估算。停车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车位计算;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15、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车辆的发展需求、停车场规划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三、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流程)
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对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联审,不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等建设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方案联审。对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方案的论证,采用联席会议联审确认,通过综合各自职能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形成《关于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联合论证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建设规模、用地意见、选址定位、交通组织、项目验收、移交备案等事项,并作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监管的依据和内容。经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建设单位可依据联席会议出具的联合论证意见实施建设安装,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2、质监及验收。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械负责对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机械停车设备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测。
3、数据入库。建设单位应当持《机械式停车设施联合论证意见》、《停车设备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在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全市停车管理系统。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2016年6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