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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配建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15:39:27 | 本章来源: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 | 浏览人数:1496人各镇街规划管理所、各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为了响应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建城〔2015〕142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等文件要求,满足市民对居住区停车位需求的热切期望,我局对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自颁布之日起,新编控规及控规调整方案和新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应按调整后的要求实施。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3月19日
附件、部分用地停车配建指标如下:

注:
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
3、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轨道站点
5、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中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6、特殊情况用地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7、混合用地按比例加权配建停车位。
8、在满足常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情况下,鼓励增设机械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