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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0 11:22:18 | 本章来源:搜狐 | 浏览人数:1373人
今天,烟台市政府新闻办、烟台市国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发布。该新政确定了市区地下空间的用地和登记办法,通过降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鼓励合理开发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等地下建筑,加快开辟城市发展第二空间。新政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地下建停车库可划拨供地
《办法》对经营性地下空间实行公开出让的基本原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特殊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以及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这两种方式有利于促进我市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利用。同时对于结建地下空间,随同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统一了操作办法,有利于规范管理。
亮点二:开发地下三层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在新政中,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金收取以及出让年限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烟台市将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新政指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一层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按照规定整体配建的地下停车场,按照相应工业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
此外,还有两种建设项目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工厂仓储建设项目以及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的其他用途建设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用于同类型用途的,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收到土地出让金。
亮点三:个人停车位有望记入不动产权证
登记管理方面。新政坚持在现行确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创新了地下空间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新政明确,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也就是说,社会公共停车场将坚持社会公益性,不可能私有化,不许出售,也不许发证。
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新政指出,对结建的地下停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位”。
记者获悉目前小区地下车位主要由开发商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大证”,个人买的车位并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新政的此项规定,为将来预留了法律“端口”,未来有了“上位法”,业主有望通过开发商申请,为地下停车位进行不动产登记。
亮点四:探索小型化特色化的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当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成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魏网扣介绍,从国土部门的摸排情况看,我市大部分区域的地质条件符合开发要求,一旦得以充分利用,可极大程度上缓解地上土地空间不足带来的各方面压力。
“首先就是这个新政有一些创新方法。一方面,通过规划管控、用地管理等措施,优先对新项目开展地下空间全面综合利用,形成倒逼机制。”魏网扣冰。另一方面,坚持正面引导激励,鼓励通过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来解决用地紧张的现状,督促企业加大投资,自主改造提升,建立利益共赢、权责清晰的开发建设机制,发挥最佳土地效益。
记者获悉,今后,我市将把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的经验做法,向县城推广,结合乡镇工业和农民生产生活要求,探索小型化、特色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扩大地下空间开发的覆盖面和建设规模。
来源:烟台日报传媒集团,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