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还是建筑物?

发布时间:2018-10-17 | 文章来源: | 浏览人数:1824人

机械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还是建筑物?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分类》(GB/T20776-2006)、《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GB/T 26559-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机械停车设备被定性为特种设备,如同电梯一样,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像南京、沈阳、兰州、福建等地,机械停车设备就是按照特种设备报建的。但在实际建设项目中,也有例外。像成都、南昌、上海、常州等地则是按建筑物报建的。今天建伟立体停车库小编就和大家简要分享一下!

沈阳市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报建,实现登记备案制度,免于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

南京市层数大于或者等于二层的机械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报建。特种设备安装后,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成都市自2014年9月起对机械停车设备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并可按基本单元办理转让、抵押、预告、更正、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事项。人防地下室建造双层机械停车设备时,规划部门审批其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昌市2015年4月起施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将按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作为建筑物进行所有权登记。

上海市有判决确认地下机械停车设备的车位使用权出售行为,认可由业主购置机械停车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

常州市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机械车位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该市钟楼区某机械停车设备使用权价值被评估为十万元,消费者购买与住宅小区配套的机械车位时,购房合同与机械车位买卖合同一并签订。

深圳市正加快编制机械停车设备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在机械停车设备属性界定上,除地下深度大于5米或地上高度大于31米的应按建筑类报建以外,其他可自行选择按特种设备或者建筑申报,并明确申报主体,分别遵守相应动产和不动产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源:停车产业高峰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