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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提请四审:住宅停车场收费采取议价原则,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

发布时间:2017-12-30 08:58:11 | 本章来源:新浪网 | 浏览人数:1312人

今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一审。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住宅区停车场收费问题。2015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委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初举行了网上听证会,就小区停车费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8月底,草案二审时,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今年1024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国家发改委表示反对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议广州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提出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一、住宅停车场要有议价规则

草案四次审议稿删去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新增关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应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未经协商不得涨停车费

草案四次审议稿新增规定要求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与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合理定价,未与全体业主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开发商单方涨价或罚50

草案四次审议稿还明确,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文来源:新浪新闻、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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